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6號
原 告 余泰毅
被 告 蘇振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