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41號
SLDM,113,附民,1541,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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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1號
原 告 AW000-H113424(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廖志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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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