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0號
原 告 鄭平
被 告 李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2刑事附帶民事答
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李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
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紀光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