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33號
SLDM,113,訴,833,2025012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秉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羅秉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更正為「羅秉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被告羅 秉皓所犯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主文欄漏載「未 遂」為顯然之錯誤,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紀光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