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82號
SLDM,113,訴,382,2025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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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玉松



選任辯護人 田美律師
沈靖家律師
被 告 張豫俊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被 告 林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三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2行「李嫣紅」3字屬
誤寫之顯然錯誤,但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
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光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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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