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孝庸
選任辯護人 張耀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
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載明被告葉 孝庸之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新臺幣9萬6,020元,是主文欄漏 載應沒收或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實屬顯然之錯誤,揆諸首揭規 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光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