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307號
SLDM,113,審附民,1307,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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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07號
原 告 曾瑋傑
被 告 黃雍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113年度審簡字
第14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
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瑋傑對被告黃雍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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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