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8號
SLDM,113,交重附民,8,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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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王頌
原 告 盛海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被 告 蔡興財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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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