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號
SLDM,112,訴,4,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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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〇懿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任辯護人 徐盈竹律師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被 告 盧〇穎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任辯護楊國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13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〇懿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年。
盧〇穎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王〇懿與盧〇穎(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為配偶關係,且為王〇
瑀(民國110年2月底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王〇正(111
年1月底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童)之父母,其等4
人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英專路住處內(地址詳卷面積
約17.58坪,格局為一廳、一衛、一房,下稱英專路住處)
,王〇懿、盧〇穎與A童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之人,且王〇懿為家中之唯一經濟支柱,
負責在外工作維持家計,盧〇穎則在家照顧子女及操持家務

二、王〇懿在A童於111年4月5日前往宥宥婦幼診所接受第三次預
防接種後至111年6月6日11時50分許回溯3週至1個月內間,
因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卻受疫情影響致收入不穩定,已有
相當程度之經濟壓力,倘遇A童哭鬧不止,即易感煩躁而心
生不悅,且明知A童當時僅係出生甫滿4個月有餘之嬰兒,無
法自行閃躲、抗拒他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數次以持不明
物品或以不詳方式對A童施加傷害,造成A童之背部及腹部、
肢體有多重皮膚炎狀併點狀及非特異性結痂、擦傷痕、舊肋
骨骨折併癒合性結痂、左股骨有結痂性舊骨折等傷勢(下合
稱本案陳舊傷)。
三、又王〇懿依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等,客觀上雖能預見當
時僅甫滿4個月有餘、身高58公分、體重僅有3.5公斤之A童
身體尚未發育完全,嬰兒頭部亦較為脆弱,且頭部內有大腦
、小腦及腦幹等重要器官,為人體重要之部位,雖有頭骨保
護,但如遭用力碰撞或持物品敲擊,極可能導致顱腦損傷、
出血致生死亡結果之可能,惟其主觀上疏未預見及此,竟承
接上開傷害之犯意,於111年6月6日11時50分許回溯24小時
至3日內某時,以不明之平面物品用力敲擊A童頭部之方式,
致A童受有頭部挫傷、顱骨骨折、硬腦膜下腔出血等傷害(
下稱本案傷害);而盧〇穎為A童之母,且與A童同住而為主
要實際負責照護A童之人,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114條
第1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條前段之規定,對
A童負有扶助、保護及教養義務,而具照護A童之保證人地位
,又明知A童為甫滿4個月有餘之嬰兒,生理機能甚為脆弱,
需仰賴他人全天候隨時在旁照看及保護,且本應注意嬰兒頭
部比成年人更為脆弱,腦部亦為人體智力、身體發展之中樞
,若遭他人以不詳方式用力敲擊頭部,極可能造成頭顱損傷
、出血而導致死亡之結果,應立即送醫診治,而盧〇穎、王〇
懿及A童共同生活在僅有一房、一廳、一衛之英專路住處,A
童及王〇懿之一切動靜均在視線所及,甚已見聞知悉王〇懿有
傷害A童致其受有本案陳舊傷之情形,且盧〇穎育有一女王〇
瑀而已具有照看、保護幼童之經驗及能力,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111年6月6日11時50
分許回溯24小時至3日內某時,見聞王〇懿以不明之平面物品
用力敲擊A童頭部後,卻未立即將A童送醫診治,致A童因受
有本案傷害,最後因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四、嗣於111年6月6日10時許,經王〇懿發現A童身體冰冷,察覺
有異,旋即呼叫盧〇穎通知救護車前來協助送往馬偕紀念
院淡水院區(下稱馬偕醫院)急救,經王〇懿、救護人員對A
童施以急救措施後送醫,A童仍於同日11時51分許,經馬偕
紀念醫院宣告到院前心跳停止死亡。 
五、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
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
訊:一、遭受第49條或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二、施用毒
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為
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
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
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
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經查,本案被害人王〇正(即A童)係於000年0月出生,此有
其個人基本資料【111年度偵字第13793號卷(下稱偵卷)第
179頁】在卷可查,案發時為年僅約4個月之兒童,依前揭規
定,本判決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A童身分之資訊。A童之父母
即被告王〇懿、盧〇穎、A童之胞姐王〇瑀,及被告王〇懿之母
劉〇琦、被告盧〇穎之父母盧〇興及蕭〇銀、胞兄盧〇華之真實
姓名、年籍、住居所等(均詳卷)亦均屬足資識別A童身分
之資訊,爰不予揭露,合先敘明。
貳、本判決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
、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17
2至194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
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答辯及其辯護人之辯護理由:  
 ㈠被告王〇懿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犯行,辯稱:我
與被告盧〇穎為配偶關係,共同育有長女王〇瑀及A童,平時
係由被告盧〇穎負責照顧。我在市場經營熟雞肉生意約5年,
平日工作時間為23時至翌日15時,週一固定休息,每月營業
額約新臺幣(下同)70萬元、凈收入約20萬元,亦無其他債
務。我於111年6月6日(週一)10時許因見A童趴睡就摸其背
部,覺得冷冷的就抱到客廳告知被告盧〇穎,並聯絡醫院進
行線上急救及等待救護車。我未注意A童有其他外傷,被告
盧〇穎表示A童的陳舊外傷是今年4、5月遭家中犬隻咬傷,位
置在四肢及胸口,經檢察官告知後才知道A童有陳舊性骨折
,我、被告盧〇穎及父母抱A童時均未發現有骨折情形云云。
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⑴依鑑定人甲○○證述可知A童因頭部遭
平面物品撞擊而致顱內出血惟頭皮無外傷,可知應係A童跌
倒撞到地板或其他平面物品、或遭體重10公斤之胞姐王〇瑀
於睡眠中撞擊、反滾或腿亂敲擊所致,且A童有先天性發育
不良,本案陳舊傷亦可能為遭王〇瑀重壓所造成,參以鑑定
人甲○○證稱無法肯定是他殺、可能為疏失等語,顯無從以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下稱本案法醫研
究所解剖報告)認定被告王〇懿有傷害A童之行為;⑵又被告
王〇懿先前固有家暴記錄,然已時間久遠,僅有通報紀錄及
被害人單一指訴,施暴對象亦非A童,況被告王〇懿若有對A
童或被告盧〇穎施暴,被告盧〇穎定將告知家人,但家人均未
曾聽聞有此事,被告王〇懿亦無傷害A童之動機,測謊結果也
無法證明被告王〇懿有說謊反應,應無從推論被告王〇懿有對
A童為施暴行為;⑶另被告王〇懿經營市場生意,常需以現金
方式補貨,為確保過年期間確有現金供營運上使用,方以分
期付款方式給付A童生產費用等語。  
 ㈡被告盧〇穎矢口否認有何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犯行,辯稱:我
與被告王〇懿為配偶關係,共同育有A童及王〇瑀,主要由我
照顧子女。因朋友、母親抱A童時,A童的腳會踢、看起來正
常、平常也喜歡扭來扭去,是經檢察官告知後才知A童有陳
舊性骨折。A童是37週第1天出生、出生體重2500公克,他需
要被抱著、有人陪,是屬於比較高需求的小孩,餵奶時間及
奶量屬於比較不固定,比較不好照顧。約在111年4、5月時A
童有遭家中犬隻咬傷四肢、背部,我有幫A童擦藥云云。辯
護人則為其辯護稱:⑴依本案全卷資料雖可證明A童受有如
驗照片所示傷勢,惟無任何事證顯示該傷勢係被告盧〇穎造
成,檢察官亦未就被告盧〇穎有何具體傷害A童的行為為說明
或舉證,本案顯係以A童受有傷勢的結果及其與被告盧〇穎同
住並由其照顧,進而推論A童傷勢是被告盧〇穎造成,惟家中
尚有王〇瑀及犬隻與A童同住、相處,且證人證稱犬隻確實有
咬傷A童,王〇瑀也活潑好動會以全身壓在A童身上之方式與
之玩耍,因此無法排除A童所受全部傷勢係因上開原因所造
成;⑵被告盧〇穎對A童細心照顧且家中經濟狀況良好,王〇瑀
亦未受有傷害,可見被告盧〇穎無傷害A童之動機;⑶依鑑定
人甲○○所證A童顱骨骨折應係遭受直接接觸的平面撞擊所致
,排除遭鈍物撞擊之情形,惟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盧〇穎有
以平面物品撞擊A童之證據;⑷依證人甲○○證述可知A童顱內
出血應係於死亡前24小時所發生,且應有哭鬧情形,惟依證
人盧〇華所證A童於111年6月5日晚間並無異常,參以A童發育
不良、可能有先天性疾病、早產兒,可能導致其骨質密度較
低,無法排除A童死亡可能係因照顧疏失或營養不良所致,
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被告盧〇穎無罪之諭知等
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A童受有本案陳舊傷、本案傷害及其死亡之原因:
 1.A童為111年1月底生,其出生後曾於「111年3月1日」、「同
年4月5日」前往宥宥婦幼診所接受第二次預防接種及第一次
兒童健康檢查、第三次預防接種及第二次兒童健康檢查,且
上開2次兒童健檢結果顯示除A童之體重較一般同齡兒童為輕
外,A童身體並無其他特殊異常情形,此有A童之個人基本資
料(偵卷第179頁)、宥宥婦幼診所病歷表(本院卷一第109
、111頁)及兒童健康手冊(本院卷一第307至347頁)在卷可
稽,且經被告王〇懿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本院卷二第169
、170頁)。    
 2.又被告王〇懿於111年6月6日10時許,發覺A童沒有體溫、一
眼睜開一眼閉上、手腳癱軟後,由被告盧〇穎於同日10時32
分許撥打電話叫救護車,經王〇懿、救護人員對A童施以急救
措施,並於同日11時7分許到達馬偕紀念醫院等情,業據被
告王〇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被告盧〇穎於警詢、
偵訊時供陳在卷【士林地檢署111年度相字第340號卷(下稱
相卷)第12、13、20、21、79、89、351頁,本院卷一第93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記錄表及特殊表、新北市
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紀錄表(偵卷第49至
53頁)在卷可查;而A童入院後經醫師診斷為:「Conscious
ness:coma,E1V1M1」、「General appearance:cold and
dirty,with multiple wounds noted」、「HEENT:conjunc
tiva:pale,sclera:anicteric;anterior fontanelle su
nken」、「Chest:no breath sound」、「Heart:no hear
t beat」、「Abdomen:no bowel sounds」、「Ext:no ed
ema」、「Skin:dirty with multiple wounds」,且同日
為胸部、腹部X光放射線檢查結果為:「Diffuse increased
bilateral lung opacities.Distended bowel loops rais
ing concern of ileus.」、「distended bowel loops ra
ising concern of ileus.R/I healing fracture of left
femur.Suspicious of periosteal reaction changes of r
ight femur」,且於到院前心跳停止而於同日死亡等節,亦
有馬偕紀念醫院急診病歷(偵卷第55至122頁)及乙種診斷
證明書(相卷第27頁)附卷可憑。  
 3.另A童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後,確認A童外傷包含:
「右顳頂骨區皮下出血7乘4公分,右頂抌骨區皮下出血5.5
乘5.5公分,右額頂骨區皮下出血5乘4公分;右額顳頂骨區
有L型(5乘4公分)顱骨骨折;顱內右大腦半球頂顳枕區有
硬腦膜下腔出血約30毫升、併有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前胸上
部有12乘12公分範圍區多樣皮膚炎狀並點狀結痂且有色澤沈
積狀;胸肋骨左肋骨6-8及10-12後側有結痂性舊骨折;胸肋
骨右肋骨2、6-7後側近椎關節區有結痂性舊骨折;背部有16
乘4公分範圍區皮膚炎症併點狀結痂約0.2-0.36公分,最大
有單一的2乘0.3公分;左、右大腿圍長最寬處,分別達16、
12.2公分,左大腿圍明顯腫大狀;左股骨有舊骨折併局部交
叉癒合狀;左手背有0.3公分直徑皮痂傷口」,且解剖結果
為「1.疑似有先天疾病。2.有舊肋骨併癒合性結痂。左股骨
有舊骨折。3.背部及腹部、肢體有多重皮膚炎併點狀及非特
異性結痂、擦傷痕。4.腦部有新近外傷並顱內有硬腦膜下腔
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局部腦挫傷」,死亡原因則「甲
、中樞神經衰竭。乙、硬腦膜下腔出血。丙、頭挫傷、顱骨
骨折」,鑑定結果認定「A童為4個月大男嬰,外觀發育不良
,疑似有先天性疾病,有多重體傷、小挫傷併皮膚細小多重
結痂、舊肋骨骨折併癒合性結痂及左股骨有舊骨折,主要致
命傷為頭部新近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有硬腦膜下腔出血,
最後因為中樞神經衰竭死亡,亦有本案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
、解剖照片及士林地檢署相驗照片(相卷第235至314、317
至330頁)附卷可按。
 4.而鑑定人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卷附之本案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為我所製作,鑑定結論之主
要致命傷為「頭部新近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有硬腦膜下腔
出血,最後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A童肋骨有舊傷、有結
痂,是骨折過所造成。A童有硬腦膜下腔出血,從組織切片
可以看到有一些纖維化,看起來還沒有到亞急性1週以上,
所以大概是24小時到3天之內。A童的頭皮外表看起來沒有
傷,但我們主要是看他的頭顱骨筋膜,有看到筋膜下出血,
應該還是有撞擊到,可能撞的時候比較平面,但筋腱膜上面
有出血,那個就是撞擊點,有時不會出現在皮膚,因為有時
候頭的皮膚黑黑的,看不太清楚,主要我們看皮下,不是看
外表。如果是硬腦膜下腔出血,一般比較容易判定是外傷性
,本案A童的筋膜出血、顱骨骨折,主要因為顱骨有骨折,
所以研判還是外傷性,主要致命是最後死亡前頭部有撞到、
顱內有出血,一般還是要比較大的力道才會造成。鑑定報告
提到L型顱骨骨折之原因,通常是平面的撞擊,力道應該要
蠻大的,且應該是瞬間,本案沒有看到對撞傷,應該是直接
接觸,且A童新鮮出血是24小時,但因其內含有一些纖維化
,應該是在3天,還不到7天。A童舊骨折傷看起來都已經結
痂,小孩子結痂癒合會比較快,一般3週至1個月就可以結痂
,我判斷這些舊骨折傷大約是3週至1個月間造成的等語甚詳
(本院卷一第464至474頁)。
 5.是以,互核勾稽上開證據及鑑定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可知:
 ⑴審酌現今社會對於兒少保護之重視,倘經醫療單位檢查後發
現被害人疑似有骨折舊傷或其他不明傷勢,高度懷疑為兒虐
所造成時,為保護被害幼童及家中其他未成年人,若認定符
合疑似蓄意造成之傷害或有疑似兒虐情形,經醫療專業評估
,即可能啟動檢警調查之後續程序,以適時保護兒少生命、
身體及健康之安全,自屬當然。而A童於000年0月出生後至
同年4月5日前往宥宥婦幼診所接受第二次兒童健檢前,其健
康狀況良好、身體及成長進度亦無任何異常,此由上開宥宥
婦幼診所病歷及兒童健康手冊記載內容即可得見,是倘若宥
宥婦幼診所於111年4月5日為A童為第二次兒童健檢時發覺A
童疑似受有骨折舊傷或其他身體外觀上可疑之傷勢,宥宥婦
幼診所當應於病歷上詳實記載,若高度懷疑為兒虐造成,理
應依前揭所述通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調查程序,惟宥宥
婦幼診所111年4月5日病歷上未有A童受有舊骨折傷或其他不
明傷勢之相關記載,應足認A童於111年4月5日前往宥宥婦幼
診所接受第二次兒童健康檢查之前,身體外觀上應未見有本
案陳舊傷之情形,再衡以上開各情歷程時序,可徵鑑定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A童之骨折傷大約為3週至1個月間所造
成等語,並非無據。
 ⑵又救護人員於111年6月6日將A童送抵馬偕紀念醫院時,A童已
處於無意識狀態、無呼吸、無心跳,身體外觀明顯有多處外
傷,經實施放射性檢查後發覺其左股骨有骨折之情形,復經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後認定A童有多重體傷、小挫傷
併皮膚細小多重結痂、舊肋骨骨折併癒合性結痂及左股骨有
舊骨折,主要致命傷為頭部新近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有硬
腦膜下腔出血,終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等情,業經鑑定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並有上開救護記錄、報案紀錄表
及馬偕紀念醫院病歷可資佐證,除可徵A童確實受有本案陳
舊傷乙節屬實外,A童於111年6月6日到院前其呼吸已停止,
且係因受有頭部新近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有硬腦膜下腔出
血(即本案傷害)等傷害,最後因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等情
,應堪認定。
 ⑶至辯護人辯稱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兒童醫院兒少
保護醫療中心傷勢研判報告(下稱本案臺大兒少保護中心
判報告)所載及鑑定人甲○○之證述,本案死因應有多重可能
性,無法排除可能為疏失所致等語。惟上開報告結論與說明
部分雖敘及「死因有多種可能,包含照顧疏忽、營養不良、
脫水、電解質不平衡、肢體暴力等等,不管直接死因為何,
皆與嚴重虐待、嚴重疏忽有關」(本院卷一第170頁),審
究上開內容文義,所謂「照顧疏忽、營養不良、脫水、電解
質不平衡、肢體暴力」應係指A童生前曾發生或存有可能與
死亡有關之情形,且可據此認定A童生前確有遭受「嚴重
虐待」、「嚴重疏忽」等情事,然此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剖鑑定後認為A童之主要致命傷乃生前頭部新近外傷併顱骨
骨折、顱內有硬腦膜下腔出血,最後因中樞神經衰弱而死亡
之結論並無扞格,且就本案臺大兒少保護中心研判報告上開
內容、本案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研判之死亡原因互核以觀,
A童係因他人施以「肢體暴力」致受有本案傷害而死亡,應
堪認定,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亦無可採。
 6.被告盧〇穎之辯護人辯稱依鑑定人甲○○之證述可知A童顱內出
血應係於死亡前24小時所發生且應有哭鬧情形,且依證人盧
〇華證稱A童於111年6月5日晚間並無異常等語。然查:
 ⑴鑑定人甲○○對於A童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究屬學理上之急性
、亞急性、慢性及其發生時間一事,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
「(辯護人問:鑑定報告記載死者有硬腦膜下腔出血,硬腦
膜下腔出血在學理尚可分為急性、亞急性、慢性,本件是屬
於哪一種?)從組織切片可以看到他有一點纖維化,一般急
性的話是新近24小時之內,亞急性是1週之內,但看起來他
纖維化還沒有到亞急性1週以上,所以大概是24小時到3天之
內,這是我們的研判,算是急性」(本院卷一第466頁)、
「(辯護人問:你方稱被害人顱內出血的情況,是在死亡
24小時內發生,可否更精準判斷顱內出血的情況是在被害人
死亡前多久時間?)他的新鮮出血是24小時,但因為他的新
鮮出血裡面含有一些纖維化,所以應該在3天,還不到7天」
等語(本院卷一第471頁)。經核上開證述可知鑑定人甲○○
已指明A童顱內有硬腦膜下腔出血一事係發生於其死亡前約2
4小時至3日內,並非死亡前24小時,辯護人指稱鑑定人甲○○
證稱A童顱內出血係於死亡前24小時所發生等語,顯與上開
證述未符,其此所辯,容有誤會。
 ⑵又鑑定人甲○○對於就4個月大之嬰兒突然受有顱骨骨折傷勢之
反應係證稱:「(辯護人問:本件被害人事發時僅4個月大
,發生顱內骨折,依你所述是瞬間的力道,正常而言4個月
大的小嬰兒會有何反應?)假如他有感覺的話,他會哭,這
是一般的反應」等語(本院卷一第471頁),即其係證述4個
月大嬰兒於遭瞬間力道致其顱骨骨折時,如有感覺會有哭泣
之反應,然此係指被害人受害「當下」而非「受傷害後」之
反應,故證人盧〇華於偵訊時雖證稱A童於111年6月5日晚間
看起來正常等語(偵卷第473頁),亦與鑑定人甲○○上開證
述所指情形無涉,辯護人執此為辯,容有誤會,且難謂有據
。  
 ⑶況且,被告盧〇穎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陳A童於111年6月5日
晚上睡前只喝一點點,那天最晚進食是晚上10時多,那一餐
吃的比較少(相卷第341頁);印象最後一餐食量好像比
較少一點(本院卷二第161頁)等語,足見A童於111年6月5
日晚間之進食情形已有異常,復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
定,認A童係於進食後約1至3小時即休克死亡,且胃內含有
已消化黏狀液體胃內容物僅約5毫升,此有該所解剖報告書
暨鑑定報告書(相卷第324頁)在卷可按,可徵A童於死亡
之進食狀況確實已有明顯欠佳之情形,再參酌鑑定人甲○○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一般發生顱內骨折,而且
顱內出血,患者會有什麼樣的症狀?)當然小孩子比較特殊
一點,民以食為天,雖然有時候身體有很多狀況、很不好
但是還是會有點吃奶,父母親主要是看到他可能食慾會降低
,第一個症狀就是不肯吃奶」等語(本院卷一第471頁)。
綜上,A童於111年6月5日晚間已因顱內出血而食慾降低、進
食情形異常,應可認定。辯護人辯稱A童於111年6月5日晚間
並無異常情形等語,核與上開事證未合,要無可採。   
 ㈡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及其等辯護人就A童受有本案陳舊傷、本案
傷害之原因所為答辯,均無足採:
 1.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及其等辯護人辯稱可能因A童跌倒撞到地
板、或因A童有先天性發育不良卻遭體重10公斤之胞姐王〇瑀
於睡眠中撞擊、翻滾、腿亂敲擊或以全身壓在A童身上之方
式與A童玩耍、或遭家中飼養之臘腸狗咬傷等原因,致A童受
有本案傷害或本案陳舊傷等語。
 2.惟查:
 ⑴A童於案發時為年僅甫滿4個月有餘之嬰兒,毫無自我行動能
力,當無自行造成本案陳舊傷或本案傷害之可能,辯護人辯
稱可能因A童跌倒撞到地板致受有本案傷害等語,自屬無稽

 ⑵又王〇瑀於案發時為甫年滿1歲3個月之幼童,尚須他人協助或
攀附家具、物品方可移動,行走仍屬不穩等情,業據被告盧
〇穎自陳在卷(相卷第79頁,本院卷二第159頁),則衡以年
滿1歲3個月幼童之自主行動能力及體型觀之,實難想像係由
王〇瑀自行、自力造成A童受有本案陳舊傷或本案傷害;而鑑
定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A童所受外傷性骨折及出血
,應該要比較大的力道才會造成,應該不會是由1歲3個月的
女童所造成,而其骨折陳舊傷因為力量要比較大,要有壓迫
小孩的過程,如辯護人係指王〇瑀不小心或長時間壓到A童的
肋骨且其後肋骨又癒合,如此傾向可能有虐待之過程等語(
本院卷一第465至467、470頁),被告盧〇穎於本院審理時復
自陳A童躺在懶骨頭上,王〇瑀常想去給他抱抱,但王〇瑀走
路不穩,常想去抱A童時就會整個人撲上去,我們看到就會
趕快把王〇瑀拉起來,因為王〇瑀的確比較重等語(本院卷二
第158頁),可知縱使王〇瑀曾於日常生活中「不小心」壓到
躺臥中之A童,亦非長時間壓迫,衡情其力道及壓迫時間應
不致於導致A童之肋骨骨折,辯護人辯稱本案傷害及肋骨陳
舊傷可能係遭王〇瑀以全身壓在A童身上之方式所致等語,亦
與客觀事理常情有悖,難認有理,況倘若辯護人所辯屬實,
依鑑定人甲○○上開證述及考量被告王〇懿、盧〇穎明知王〇瑀
與A童年齡、體型上之差異,倘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容任王〇瑀
長時間、反覆以全身壓迫A童,而無視該行為恐致年幼之A童
受有傷害,反徵其等否認無兒虐行為等語,恐非無疑。  
 ⑶另被告王〇懿、盧〇穎辯稱因A童趴睡會比較穩定,喜歡趴睡,
可能係與A童同睡一嬰兒床之王〇瑀於睡眠中撞擊、翻滾、腿
亂敲擊致A童受有本案傷害或本案陳舊傷,並提出A童與王〇
瑀同睡嬰兒床之照片為證(相卷第215頁)。惟上開照片所
示嬰兒床之長度約150公分、寬度約60至80公分,周圍有護
欄乙節,此據被告盧〇穎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明確(本院卷二
第153頁),參以王〇瑀為1年3個月之幼童,縱使王〇瑀與A童
同睡於一嬰兒床內,王〇瑀得活動、伸展之空間範圍實屬有
限,王〇瑀縱有翻身或伸展身體等行為,該等睡眠中行為所
產生之力道或瞬間碰撞是否足以致使A童之顱骨或肋骨骨折
,亦非無疑;況A童頭部係受有「右顳頂骨區」、「右頂抌
骨區」、「右額頂骨區」皮下出血及「右額顳頂骨區有L型
顱骨骨折」,再對照卷附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解剖照片
,可知上開所指發生皮下出血及骨折之位置均位在A童之頭
部右前額處(相卷第280至284頁),A童應無因上開照片所
示睡姿而遭王〇瑀擊傷該處之可能,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
與上開客觀證據及常情有悖,洵無可採。
 ⑷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陳舊傷係遭家中飼養
之臘腸狗咬傷所致等語。然查:
 ①關於A童遭家中臘腸狗咬傷之過程,被告王〇懿於偵訊時供稱
:第1次是111年4月初左右,A童在小沙發,被告盧〇穎在煮
飯,煮飯地點離沙發位置大約至多3步路,狗狗有些咬到A童
因為那小沙發之前狗狗有躺過,我老狗有點佔地盤的感覺
,那是我的想法,其實牠也發生過這種情形,之前我A童未
生前,王〇瑀也發生過。第2次是我們在4月買了遊戲欄,5
月初時王〇瑀練習走路,可能卡榫開了,老狗習慣找毯子、
地墊休息,王〇瑀在練習走路,就發生了第2次狗狗去咬傷A
童的情形。第1次記得是咬傷四肢及背部,第2次是四肢、背
部及大腿等語(相卷第87、89頁);而被告盧〇穎則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供稱:大約在111年4月初左右,當時還沒有
圍欄,因為A童會哭鬧就把他放在小沙發上,王〇瑀在旁邊吃
零食,可能有掉下來狗狗要去吃,A童可能有碰到,狗狗以
為A童要去吃牠的食物,狗狗就會生氣,我轉頭看A童時他衣
服上有血,狗狗在旁邊,當時A童的指甲被咬,背部、胸前
有深度傷口且傷口蠻多的。第2次發生在111年5月初左右
我正在煮晚餐,被告王〇懿在房間睡覺,狗狗在地板上睡覺
,我才把圍欄拿開想讓王〇瑀練路,我確定狗狗睡著後才去
煮飯,然後聽到狗狗叫聲之後,我才去看,A童衣服上有血
跡,這次腰部有比較深的傷口,指甲也有流血。A童腳的大
拇指、手掌傷勢都是狗狗讓他受傷,第1、2次都有(相卷第
81、83頁);王〇瑀和臘腸狗的互動都蠻穩定的,之前只有
王〇瑀時小狗沒有攻擊過她(本院卷二第155頁)等語。互核
被告王〇懿、盧〇穎之上開供述內容,其二人除就家中飼養之
臘腸狗咬傷A童之時間所為供述大致吻合外,就該犬隻咬傷A
童之原因,分別供稱係因「(第1次)可能佔地盤;(第2次
)找毯子、地墊休息」、「(第1次)犬隻護食;(第2次)
拿開圍欄所致」,就A童受傷部位則分別供稱「(第1次)四
肢及背部;(第2次)四肢、背部及大腿」、「(第1次)指
甲、背部、胸前;(第2次)腰部、指甲;及腳的大拇指、
手掌」,且對於該犬隻曾否攻擊或咬傷王〇瑀所為陳述亦有
歧異,可見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就家中飼養之臘腸狗是否確有
攻擊、咬傷家中幼童或咬傷A童之原因、A童受傷位置等情所
為之供述已有不一,其二人此部分陳述是否屬實可信,已非
無疑。
 ②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就上開所陳固提出家中飼養之臘腸狗自殘
咬傷、咬傷被告盧〇穎之照片或犬隻發怒之影片為證(相卷
第209、211、217頁)。然審之上開照片或影片之拍攝或上
傳社群軟體時間分別為「107年9月6日」、「108年9月22日
」、「108年8月15日」、「109年2月12日」,均係發生於A
童出生前,實與被告王〇懿、盧〇穎供稱A童係遭家中飼養之
臘腸狗咬傷之時間(即「111年4月初」、「111年5月初」)
相隔甚遠,且該犬隻咬傷之對象並非A童,復考量該犬隻為
臘腸狗、體型及咬合力道、先前咬傷被告盧〇穎之傷勢等節
,實難想像A童背部及腹部、肢體之多重皮膚炎狀併點狀及
非特異性結痂、擦傷痕、舊肋骨骨折併癒合性結痂、左股骨
有結痂性舊骨折(即本案陳舊傷)均係遭家中飼養之臘腸狗
咬傷所致,亦有鑑定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可佐(本院卷
一第464、465頁),被告王〇懿、盧〇穎以上開卷附之照片或
影片所為答辯,要無可採。至證人蕭〇銀、劉〇琦於警詢時曾
陳稱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在沒有圍欄之前會將家中飼養之臘腸
狗、A童、王〇瑀一同放在客廳遊戲區,其後因犬隻咬傷A童
就將遊戲區圍起來等語(偵卷第30、37頁),惟證人蕭〇銀
、劉〇琦均未與A童同住,且均稱「不清楚A童身體正面、背
部傷勢何時及如何造成」等語(偵卷第30、38頁),自無從
據此逕為被告王〇懿、盧〇穎有利之認定。
 ③再者,被告盧〇穎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因A童於111年4月初遭
家中飼養之臘腸狗咬傷背部、胸前,傷口多處且有深度,同
年5月又遭咬傷,腰部也有比較深的傷口,有流血比較多,
且111年5月後未幫A童洗全身,只有洗屁股時會帶去浴室清
洗,平時都用清水擦澡,擦好後再敷藥,有時A童與王〇瑀或
該犬隻玩耍時會讓舊傷口裂開,所以一直沒有痊癒,其只有
使用外傷藥膏而已等語(相卷第15、81、85頁),且被告王
〇懿於偵訊時陳稱其不太敢沖洗A童之傷口,因為A童的傷口
不易痊癒或結痂等語(相卷第87頁),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均
認為A童傷口有癒後狀況不佳之情形,應可認定。惟倘若A童
係遭家中飼養之臘腸犬咬傷而受有本案陳舊傷乙節屬實,衡
以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分別具有高職畢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且已有養育、照護嬰兒之經驗,對於未及時、妥適照護
遭犬隻咬傷後之傷口,恐遭細菌感染甚至造成其他病變,及
A童為年僅甫滿4個月有餘之幼童,身體發育未完全,抵抗外
界細菌或病毒之能力顯較一般成人為低等節,應知之甚詳,
證人盧〇華於偵訊時更曾證稱被告盧〇穎曾因被告王〇懿返家
未馬上洗手而唸一下被告王〇懿等語(偵卷第471頁),可知
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對於家庭環境及個人清潔衛生極為重視,
被告王〇懿、盧〇穎卻在A童於111年4月初、5月初先後遭家中
飼養之臘腸狗咬傷、出血且有「較深之傷口」時,僅選擇敷
用一般外傷藥膏,甚至在A童遭犬隻咬傷之傷口有達1個月以
上未痊癒之情形時,仍未前往醫療機構尋求協助,致A童於1
11年6月6日死亡時其身體外觀仍有清楚可見、尚未痊癒之多
處傷口,被告王〇懿、盧〇穎所為,顯與事理常情有悖,更與
其二人先前重視家庭環境及個人清潔、衛生之態度互有矛盾
,足徵被告王〇懿、盧〇穎辯稱A童有遭家中飼養之臘腸狗咬
傷云云,確無可信。
 ⑸關於A童左大腿骨折之原因,被告盧〇穎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A
童打完2個月的預防針後,因過2、3天看起來腫腫的,被告
王〇懿想說推一下會比較好,但反而更腫,之後就沒再碰他
的左大腿等語(相卷第15、93頁),被告王〇懿則於偵訊時
供稱因A童於3月時接種預防針,左大腿腫,過了2、3天有按
摩,後來有恢復正常,只是消腫情況很慢等語(相卷第89頁
),其二人對於造成A童之左大腿腫大之原因雖均供稱係因
接種預防注射及按摩該處後所致,惟被告王〇懿、盧〇穎所稱
致A童左大腿腫大之預防接種時間究為111年3月(即出生滿1
個月)或111年4月(即出生滿2個月)?及經被告王〇懿施以
按摩後有無改善?後續處理方式?等節,被告王〇懿、盧〇穎
上開供述容有不一;又A童於111年3月接種預防注射時是施
打於「右腿」,此有A童之兒童健康手冊(本院卷一第313頁
)在卷可按,更與被告王〇懿上開所陳未符;再觀諸A童於11
1年6月6日死亡時其左、右大腿圍長最寬處分別達16、12.5
公分,左大腿圍呈明顯腫大狀,此有本案法醫研究所解剖報
告(相卷第322頁)及相驗照片(相卷第248、249頁)在卷
可參,堪認A童於111年6月6日死亡時其左大腿確實仍存有肉
眼明顯可見之異常腫大情形,被告王〇懿於偵訊時卻稱按摩
後有恢復正常,只是消腫情況很慢等語(相卷第89頁),及
被告盧〇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揉完之後A童沒有變得更嚴重,
家人視訊或是來看A童時都看到A童踢的很有力等語(本院卷
二第157頁),顯與上開客觀事證有悖。綜上,被告王〇懿、
盧〇穎此部分所辯,已無足採。況且,無論A童係因於111年3
月或同年4月至宥宥婦幼診所接種預防針注射,遲至111年6
月6日死亡時其左大腿仍有明顯異常腫大之情形,被告王〇懿
、盧〇穎卻以疫情嚴重為由而遲遲未前往醫療機構檢查救治
,無視其舉措可能有妨礙A童日後成長發育之風險,而與一
般父母悉心照顧子女之態度有別,益徵被告王〇懿、盧〇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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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