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號
KLDV,114,消債更,12,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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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信志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
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及其價值,並提出
證明文件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
產,應分別詳細列載)。聲請人應陳報名下汽車價值
二、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
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
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
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
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
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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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