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6號
KLDV,114,家補,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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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宛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1,00
0元之離因損害賠償,及請求被告給付3,608,838元之債務,均屬
因財產權而為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各
為161,000元、3,608,83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1,770元、36,739元,合
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509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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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