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連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
,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3,52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2,3
59元整,應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169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664元 吳連珍 自民國 114 年 01月 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002 新臺幣39695元 吳連珍 自民國 114 年 01月 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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