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旭均
簡東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竣凱因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743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2月25日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87,644元(參見113年度補字第875號裁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705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