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94號
KLDV,113,訴,694,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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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黃詠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新利因113年訴字第69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全部提起上訴(見上訴狀第2頁)。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1,5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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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