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3年度,826號
KLDV,113,基簡,826,2025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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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
上 訴 人 高桂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方水川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826號損
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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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