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合約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3年度,794號
KLDV,113,基簡,794,2025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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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徐毓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熾超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794號履行買
賣合約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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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