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3年度,634號
KLDV,113,基簡,634,202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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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蕭向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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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