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2257號
KLDV,113,基小,2257,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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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曾郁翔
被 告 余興隆


余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54,053元 自113年4月11日 至113年10月1日 1.775% 自113年5月12日 至113年10月1日 0.1775% 自113年10月2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10月2日 至113年11月11日 0.2775% 自113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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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