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2077號
KLDV,113,基小,207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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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77號
原 告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儒祥
被 告 許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66元,及其中新臺幣59,998元自民國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70
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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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