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簡文芳
相 對 人 紅銘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
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公司積欠伊回復原狀維修費用等共新
臺幣254,004元迄未給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
本件相對人公司址設新北市新莊區,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1件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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