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費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3號
KLDV,112,訴,403,202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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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寬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被 告 夏譽陽

劉世垚


楊堅明

周世杰

許瑞雲

吳愛玲


薛霞妗

吳秀緞

莊惠娟


楊淽茞




楊慧娜




賴麗花



林進德



簡姵珊


陳湧俊



吳翊韶


劉英典




李生榮


黃明仁


徐雪芬


楊麗娟



葉進興


陳建華




蘇庭鋒


陳秀金


張思恭


追加 被告 蕭○佑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蕭○惠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追加 被告 陳錦昌
李宜真
陳錦輝

陳淑惠
梁良安
梁隆
梁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
為訴之變更、追加,經本院審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應再
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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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