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24號
KLDM,113,附民,924,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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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4號
原 告 黃馨雨
被 告 蘇柏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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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