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15號
附民原告 楊凱翔
附民被告 ATIK WAHYUNINGSIH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