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01號
KLDM,113,訴,201,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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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賜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啟成
被 告 倪邵汶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倪俊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9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梁賜榮、倪邵汶倪俊翔均自白犯行,並有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5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114年1
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徵【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卷,第199至213頁】,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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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