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賜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啟成
被 告 倪邵汶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倪俊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69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梁賜榮、倪邵汶、倪俊翔均自白犯行,並有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95號檢察官起訴書、本院114年1
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徵【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卷,第199至213頁】,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