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麗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琴
被 告 徐雅惠
劉冠慶
李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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