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號
CYDV,114,補,19,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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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羅玉絃



被 告 陳麗美

陳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美陳新昌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9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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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