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評估相對人母親親職功能不彰且易受相對人姊姊們影響,尚
須提升相對人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家庭中之兒少長期中輟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未有管教及保護能力,相對人家拒絕外
界資源介入,相對人之生活及就學不穩定,且沈迷網路,易
再落入危險中,相對人家中決策都由相對人大姊、二姊為主
,法定代理人無力管教,考量相對人年僅11歲,心智未成熟
且未有自我保護能力,法定代理人親職能力不足,無法提供
相對人保護及照顧,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評估相對人
現不適宜返家且需穩定學習環境協助其完成學業。又本院發
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
供相對人安全及妥適之生活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
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
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