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黃國義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雨錞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
定有明文。再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
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
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依卷內資料(含所調卷宗)顯
示,原告未列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為本件被告,致當事人不
適格,故請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