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1號
CYDV,113,訴,361,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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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政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智維律師
吳俊儒律師
蔡宜珊律師
蕭凡森律師
謝孟高律師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昆昇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兩造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約定何時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何時交付尾款何時點交系爭房地?
二、上開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尾款、點交系爭房
地之時間,與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6項:「本約買賣標的雙方
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並辦妥相關之他項權利登記或塗銷
等作業無誤後辦理點交(若因相關作業遲延者,最遲不得逾
民國113年4月14日)同時甲方應履行全部價金之給付(包括
貸款核撥入專戶或完成代清償作業或存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之約定有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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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