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政儒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李智維律師 吳俊儒律師 蔡宜珊律師 蕭凡森律師 謝孟高律師 林家駿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昆昇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一、兩造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約定何時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何時交付尾款?何時點交系爭房地?二、上開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尾款、點交系爭房 地之時間,與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6項:「本約買賣標的雙方 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並辦妥相關之他項權利登記或塗銷 等作業無誤後辦理點交(若因相關作業遲延者,最遲不得逾 民國113年4月14日)同時甲方應履行全部價金之給付(包括 貸款核撥入專戶或完成代清償作業或存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之約定有何關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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