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78號
CYDV,113,消債更,278,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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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石祐任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方立凱律師
債 權 人 劉麗敏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石祐任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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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4號卷
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下午2時整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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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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