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鄭欽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金標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確定,惟查此判決主文並無諭知訴訟費 用如何分擔。又查此判決附表雖有「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欄,惟各比例之總和不等於1。故本件無法依上開判決裁定 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