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5號
CYDM,114,聲保,1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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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泉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泉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泉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
 1.因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
金簡字第1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⑵行使偽造私文書案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
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6罪)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04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2.因⑴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朴簡字第394號判處有
期徒刑5月確定;⑵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
第11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確定;⑶洗錢等案件,有
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上開三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6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確定。
 3.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75號判處
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4.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
(三)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有該署民
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071號函及所附法務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
錄表存卷可查,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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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