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號
CYDM,114,聲保,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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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弘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弘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弘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並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嗣入監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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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