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3號
CYDM,114,聲,13,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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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將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將因犯洗錢防制法、竊盜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
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
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
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
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
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
,堪以認定。次查本院為附表一、二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
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3)之最後事
實審法院,且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
表一編號1)於民國113年8月7日判決確定前所犯,附表二所
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二編號1)於113年5
月2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
係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將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自應就有期徒刑、拘役
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刑時,揆諸前揭判例意
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
界限外,亦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
不得重於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宣告刑之總
和。綜合考量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侵害法益異同、對侵害
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事項,兼衡刑罰
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希望從輕定
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一:受刑人黃文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編 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2日至111年4月28日 112年5月15日 113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47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9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6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113年度易字第32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8月22日 113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113年度易字第321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98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39號 附表二:受刑人黃文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拘役部分)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58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3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2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9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1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323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69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8月23日 113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8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90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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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