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3號
CYDM,114,簡附民,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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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蘇亭如
被 告 李如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金簡字第一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蘇亭如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號,被告李如涵
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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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