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4號
CYDM,114,嘉簡,4,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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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
公共危險、違反保護令、傷害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
業、家境勉持、業工;兼衡被告騷擾告訴人林麗碧之程度及
方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 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 絡行為。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甲○○與林麗碧係母子,彼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甲○○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61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 其不得對林麗碧實施家庭暴力或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 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於113年10月25日知悉上開保護令內 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1月18日19時2分 許,在嘉義縣○○鎮○村里○○0號之3客廳內,以「幹你娘娶這 種破雞掰」等語辱罵林麗碧,以此方式對林麗碧為精神上之 騷擾,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麗碧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61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錄影光碟1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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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