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程良驥
程麗珊
被 告 林怡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8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林怡妙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程良驥、程麗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