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5號
原 告 柯亞彤
被 告 邱俊頴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9號、第30號
、第31號、第32號、第3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柯亞彤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9號、第30號、第3
1號、第32號、第33號被告邱俊頴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
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