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484號
CYDM,113,訴,484,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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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華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俊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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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