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梵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梵韡所犯如第一組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第一組附表所載之有
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所犯如第二組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第二組附表所載之有
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梵韡因如第一組附表、第二組附表
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
50條亦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
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
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
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
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
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
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
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
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如第一組、第二組附表所示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如各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第二組附
表編號1、3所示之犯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第二組附表編
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是檢察官聲
請就第二組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就第二組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檢察官聲請就第一組附表所示案
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亦屬正當。爰審酌
第一組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屬不同之犯罪類型,時間亦
屬有別。第二組附表編號1(毒品)、2、3(同屬竊盜)之
犯罪類型,犯行時間概略接近,並分別考量定應執行刑之限
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
考量受刑人自陳:對於車禍事件被害人甚感抱歉,出獄後將
照顧母親及5歲女兒,曾有水電工之專長等情,經上開整體
評價後,就第一組、第二組附表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就第一組附表所定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第一組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7日5時50分許回溯96小時 107年0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3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25日 113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113年度交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23日 113年11月05日 備註
第二組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間某日 108年09月01日 108年08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325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30日 113年09月30日 108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13年度易字第887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06日 113年11月06日 108年11月07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