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廖未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
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之戶籍謄本、其配偶之除戶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本件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備註:聲請人所載草屯
佑民醫院並無針對監護輔助宣告為鑑定之服務)
㈡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
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㈢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
形如何?
㈣目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於長照機構之相關費用如何支出
?何人簽約?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
㈦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
㈧聲請人之確切職業、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廖未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