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號
NTDV,114,家補,1,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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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號
原 告 林碧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玉雲、林碧霞、林淑貞林炎明林啟源
羅振翔間就被繼承人林有田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
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受利益為新臺幣342,420
元〔計算式:2,396,938(原告主張之遺產價值總額)×1/7(原告
應繼分),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2,4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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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