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33號
NTDV,114,司促,433,202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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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陳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鴻明

一、債務人陳鴻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000元,並賠償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
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查本件
債權人另對債務阮悅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列
債務阮悅蓉之送達地址債務阮悅蓉之戶籍均係位於臺
○○○○○○○○之址,有債權人之聲請狀及債務阮悅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
在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是本件債務阮悅蓉
住所所在地現顯然不明;又債務阮悅蓉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是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
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
本件債權人關於就債務阮悅蓉之聲請部分即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
應於收受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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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