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33號
NTDV,113,婚,33,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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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大陸居民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仍有事實
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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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