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7號
NTDV,113,司聲,207,2025010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
(即謝長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相 對 人 紀淑麗

紀宗德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紀淑麗紀宗德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各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
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
  07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7,82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度審字第3097號  合     計 7,820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2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713,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確定。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謝長德之遺產管理人) 1/2 3,910元 本件聲請人 2 紀淑麗 1/6 1,303元 1,303元 3 紀宗德 1/6 1,303元 1,303元 4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1/6 1,304元 1,304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7,82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