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 理 人 陳奕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麗君
謝志樺
簡偉修
一、債務人謝麗君、簡偉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6,554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麗君、謝志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14,988
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謝麗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5,987元,及自民國1
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
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就利
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如
對債務人謝麗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
偉修給付之。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謝麗君、謝志樺、簡
偉修連帶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