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葉振潭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被 告 葉振山
訴訟代理人 葉世嵐
被 告 葉振魁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43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最高
法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判決上訴駁
回而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判決書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