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33號
NTDV,111,家繼訴,33,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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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黃汀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黃坤色

黃利宏

張錦全

張淑玲

張全億

黃湘晴

黃麗合

吳敏南


張美珠

陳憲仲(即吳丹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陳柏鋒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
楊若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4年1
月14日宣示判決,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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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