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號
NTDM,114,聲保,8,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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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正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正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
年,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40號函辦理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
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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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