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碧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邱碧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碧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有期徒刑6月,
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
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44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
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
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